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毛里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重点帮教体系

时间:2017-11-08    来源:本站原创    阅读次数:990  【字体:   上一篇   下一篇
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《2017年度津市市市直和垂直管理单位综治工作考评办法》(津综治委【2017】5号)文件精神,建立单位干部职工关爱帮扶机制,进一步从思想、工作、生活上关心帮扶干部职工,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,增强工作责任感,现结合管理处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关爱帮扶坚持以人为本,坚持改革创新,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帮扶并重,坚持统筹兼顾,始终把帮助生活困难干部职工放在第一位,从不同类型干部职工的实际出发,通过组织关爱帮扶,切实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。

第三条 建立本单位干部职工健康、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档案。县委组织部负责建立全县生活困难干部职工情况台帐和信息库。

第四条 落实帮扶责任,组织结对帮扶主体签订责任书,广泛组织有帮扶能力的干部职工与需要帮扶的干部职工结成帮扶“对子”,领导干部每人至少联系一名生活困难干部职工。

第五条 在困难干部职工患病住院、本人或家庭成员去世、家庭受灾或发生意外、生活遇到特殊困难、有较大思想波动等情况时,所在单位负责同志应对这些干部职工家庭走访慰问。

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干部职工正常身体健康检查制度,每年至少开展身体健康检查1次,组织体检所需费用从本单位经费中解决。

第七条 完善关爱帮扶机制,大力倡导人文关怀,重视干部职工身心健康,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干部职工带薪休假制度,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或占用干部职工带薪休假权利。

第八条 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,年休假天数严格按照工龄年限执行;单位应当保证干部职工享受年休假;干部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。

第九条 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1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20天;已满20年不满30年的,年休假25天;满30年及以上的,年休假30天。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国家规定的探亲假、婚丧假、产假的假期,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
第十条  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
(一)干部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;

(二)干部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法定假日天数的;

(三)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
(四)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
(五)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
第十一条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干部职工本人意愿,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;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一般不跨年度安排;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干部职工休年休假的,经干部职工本人同意,可以不安排干部职工休年休假;对干部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,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文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。

第十二条 建立单位困难干部职工关爱帮扶资金制度,关爱帮扶资金的建立、使用、管理以在职困难干部职工为主,做到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工作、生活问题相结合,精神激励与物质帮扶相结合,关心帮助困难干部职工与加强管理监督相结合。

第十三条 大力表彰优秀干部职工,结合年终机关单位公务员考核和事业单位技术人员考核,积极做好干部职工参加评优评先推荐工作。加大对先进的宣传力度,并把表彰奖励与提拔任用结合起来,努力营造学习先进氛围。每两年开展一次表彰活动,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组织部落实。

第十四条  落实干部职工中优秀工作者的待遇。受市级以上党委表彰的优秀工作者,应按照相应奖励标准给予物质奖励,奖金从关爱帮扶基金中支出。

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对关爱帮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,把建立和落实制度情况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体系,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、提拔使用干部的依据。

第十六条 对符合帮扶条件的生活困难干部职工家庭,要切实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、医疗和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。

第十七条 及时总结和宣传开展关爱帮扶工作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。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,大力弘扬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,积极营造管理处干部职工共同关心、参与关爱帮扶工作的氛围。
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由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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